四川瑞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瑞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保18号
申请人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金马镇刘柑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5××××3208。
法定代表人:郭晖。
被申请人四川瑞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9号1幢1层6单元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37X4。
法定代表人:谭双强。
申请人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四川瑞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7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瑞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17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