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远大公司)、四川瑞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远大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瑞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电力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9号1幢1层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009237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远大公司与被执行人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5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电力公司确认结欠远大公司货款813849元,该款电力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130000元(该款由宜兴市人民法院从冻结银行账户内扣划),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133849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二、若电力公司未按上述条款约定足额付款的,则另需承担违约金100000元,远大公司可就全部未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远大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协议履行完毕后,远大公司与电力公司再无其他纠葛。四、本案诉讼费1205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电力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远大公司垫付,电力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远大公司。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50.64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无上述其他财产。
2、2022年3月14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远大公司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和案件终结申请书,载明: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由***(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7710××××)对和解协议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时远大公司申请解除对电力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两年内按照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5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