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和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和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11民初687号
原告:唐正国,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和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唐正国与被告福建和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正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