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民初356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雄,漳州市东山县泽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州米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红庆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45GK205。
法定代表人:张孝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和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山海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5967930A。
法定代表人:雷永润,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州米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和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金生
审 判 员 游少莉
人民陪审员 吴清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