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4584号
申请人: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工业南园金羊路与支四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郑土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平,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扬国际大厦七层E座。
法定代表人:刘见。
申请人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5183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1779元,由申请人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