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4584号之一
原告: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工业南园金羊路与支四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郑土雄,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平,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扬国际大厦七层E座。
法定代表人:刘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完了所有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消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