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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6870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该公司员工。
被告: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扬国际大厦七层E座。
法定代表人:刘亚强。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