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琼民再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1号海建科技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扬国际大厦七层E座。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建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被上诉人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注销,债权债务由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2民终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琼民申199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签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调解书之后,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解除对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812300元。 三、若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同意恢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2民终29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且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2民终2915号民事判决加倍支付利息的基础上再加倍支付利息。由于执行程序产生的人民法院应收费用由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担。 四、双方就本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2民终2915号判决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谁预付,谁负担。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即成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存档一份,提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份。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庞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