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民初174号
原告:邢台市桥东东生钢管租赁处,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母家场村北,注册号130502600044296。
负责人:***,该租赁处经理。
被告: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和阳大街南侧天和家园1幢10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1076710218。
法定代表人:冯科学,该公司经理。
被告:师安艮。
被告:***。
邢台市桥东东生钢管租赁处与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桥东东生钢管租赁处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桥东东生钢管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计881.50元,由原告邢台市桥东东生钢管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