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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409号
原告:江***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大街南侧天和家园****。
法定代表人:冯学科。
原告江***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江***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但其未按通知要求在7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