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91民初1369号
原告:***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华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非、段高参,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区和阳大街南侧天和家园****铺。
法定代表人:冯学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计1201元,由原告***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永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毛润芳
书 记 员 刘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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