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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91民初1223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英华大街市政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苏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文光,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南侧天和家园1幢101号铺。
法定代表人:冯学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11月26日,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依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