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民初1728号
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对原告***与被告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冀0506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0506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十一行“由被告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由被告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第五页第一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审 判 员 王贵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君哲
书 记 员 国 天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本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