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6271号
原告:天津华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2343244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六区花园街北3条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作宾,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1074710218),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和阳大街南侧天和家园1幢101号铺。
法定代表人:冯学科,总经理。
原告天津华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华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天津华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云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