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91民初624号
原告:***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开发区东*****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南侧天和家园1幢101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8月31日原告***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原告***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