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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6678号 原告:向金现,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原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阳县城和阳大街南侧天和家园1幢101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向金现、***与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金现、***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减半计收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91.66元,退还原告1,866.66元。 审判长 苏 霞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