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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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4064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6509137T,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路2号3A-7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富阳交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56741449Y,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东兴路51号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交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26日被告杭州富阳交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立案受理。2022年9月15日,原告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杭州富阳交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原告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5851元,减半收取2925.5元,由原告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准予反诉原告杭州富阳交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富阳交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小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