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887号之一
原告:杭州杭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道4号大街17-6号6楼6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W125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路2号3A-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650913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杭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杭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已减半),保全费2244元,共计2726元,由原告杭州杭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