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坤达管道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8354号之二
原告:杭州坤达管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塘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竞能、邹峻,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路**3A-706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坤达管道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坤达管道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同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坤达管道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坤达管道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64元,由杭州坤达管道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