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昆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百利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叶城县昆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46号
原告:新疆金百利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翟永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城县昆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金百利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城县昆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金百利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百利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百利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6.06元(原告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原诉讼请求492404元,变更为10000元)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金百利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新疆金百利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661.06元。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