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2500号
原告: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前赵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斌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芳、李涵婷,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袍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世纪街(管委会大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董明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袍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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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裘彬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