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1425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小峰,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前赵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松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芳、李涵婷,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本案司法鉴定期间为4月9日至5月9日。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司法鉴定费5349元,合计5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