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1103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小峰,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前赵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斌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芳、李涵婷,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