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40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威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越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前赵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斌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芳,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婷,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绍兴市威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绍兴市威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潘勤荣
审判员 张福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