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

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与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2927号
原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杰,男。
原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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