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246号之一
原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蒋东村。
法定代表人:徐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强。
被告: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68元,由原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