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

蓝界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6304号之二
原告:蓝界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118号六层6081室。
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蒋东村。
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界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蓝界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以本案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系前法定代表人JIEFENGSHAN滥用前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界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041元,由原告蓝界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