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禾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613号 原告:***,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蒋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禾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黎明村华宇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第三人:***,男,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禾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