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恒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恒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恒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茹凹村。
法定代表人:胡国恒;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申请执行人洛阳恒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扣划中国建设银行存款3452元交付申请人,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房产、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5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执行人***欠洛阳恒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本金3万元及利息等,***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每月十五日向洛阳恒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至少2000元,直至欠款清偿完毕。将***采取限高措施,如其不按期还款,申请人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05执8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