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016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上诉人**李、上诉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292元、上诉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2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蝶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