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02执恢4781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鑫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十里村十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鑫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02民初7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鑫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我院已对可冻结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02民初758号判决书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