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

***、杭州市亦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0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677号东宁金座1幢6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徐州**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徐州**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