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

徐州**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重庆至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至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生,住重庆市渝**。 徐州**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重庆至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苏0391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如下协议进行了确认:一、重庆至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认欠徐州**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586800元,利息62760.53元,于2018年5月31日支付徐州**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50000元,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每月底支付徐州**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80000元,剩余欠款56800元于2018年12月前付清,如重庆至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利息62760.53元则不予以放弃,重庆至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受理费5148元,由徐州**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2574元,重庆志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574元。因重庆至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徐州**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1234.5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97.47元,因金额较少,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转缴执行费,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名下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未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