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居置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千居置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澳诗羽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82民初3213号
原告:四川千居置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37733794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5栋1单元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何夕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澳诗羽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881298X9,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团结镇平安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四川千居置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澳诗羽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千居置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千居置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千居置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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