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7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杜岭新村37号。
法定代表人:董静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昆仑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阳,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延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喜,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鹏,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昆仑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3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65元、上诉人河南昆仑房屋营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智勇
审判员 马增军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