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3864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9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河南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迎宾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赵丹丹。
被告:河南昆仑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2号8号楼1510。
法定代表人:徐国建。
原告***与被告***、河南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昆仑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2年5月3日通知原告***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于当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天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琳琳
书 记 员 张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