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805号
申请人:浙江永诚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峥光。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永诚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4152号。申请人浙江永诚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635.4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浙江永诚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永诚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635.4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