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830号
原告:浙江**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陇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