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02民初1194号
原告: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志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北磨路口泰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文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杨,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27元,由原告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