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2民初3845号
原告:余美风,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8月4日出生,住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北磨路口泰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96357973。
法定代表人:黄梦林。
被告:莆田市聚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文献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97887328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美风与被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聚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美风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聚昌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美风撤回对被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聚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98.6元,减半收取计5149.3元,由原告余美风负担。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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