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亚辉建材厂与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295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亚辉建材厂,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砖瓦队。 经营者:***,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北磨路口泰安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亚辉建材厂与被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亚辉建材厂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亚辉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亚辉建材厂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58.3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629.16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亚辉建材厂自行负担,剩余629.16元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亚辉建材厂;公告费710元、邮寄费80元(原告均已预交)原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亚辉建材厂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