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福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2899X。
法定代表人:朱瑞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亮,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胜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南少林商城9135030078216755X7。
法定代表人:朱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松,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琴,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25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锦斌
审 判 员 张 挺
代理审判员 周晓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吴晓燕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