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福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2899X。

法定代表人:朱瑞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亮,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胜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南少林商城9135030078216755X7。

法定代表人:朱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松,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琴,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25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锦斌

审 判 员  张 挺

代理审判员  周晓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吴晓燕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