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鑫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南少林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216755X7。

法定代表人:朱小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5民初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暨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莆田市荔城区,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以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在案涉《云和县浮云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紧水滩引调水工程EPC总承包爆破工程火工品服务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湘

审 判 员  雷晓东

审 判 员  翁王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楼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