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3841号
原告:福建鑫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南少林商城。
法定代表人:朱小娟。
被告:***,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福建鑫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鑫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鑫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鑫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7元,减半收取计4338.5元,由福建鑫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旭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游未希
书 记 员 俞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