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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7286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南少林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216755X7。
法定代表人:朱小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琴,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133房,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57391X。
法定代表人:廖宏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清,男,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懿夫,男,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财政局,办公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仙游县公交总站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6730390XJ。
法定代表人:陈金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43049X8。
法定代表人:张成,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2021年12月28日,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79元,减半收取计23339.5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林 国
人民陪审员  段禹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郑晓琳
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