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宝锦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宝锦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逸铮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0553号





原告:扬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麟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华,职务不详。
原告扬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扬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扬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扬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国荣






书 记 员


姜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