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314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泓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53-105幢店面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泓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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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