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玉泓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泓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314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泓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53-105幢店面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泓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