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565号
原告:姜广西,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饶花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饶花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被告:***,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被告: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中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邱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姜广西与被告***、***、***、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姜广西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广西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广西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8元,减半收取6584元,由原告姜广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