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执字第17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中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825744.6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