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995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松诉被告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1262.5元,由被告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2.5元,于2018年11月2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审判长周国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茜